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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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审判实务中,投诉举报如何区分?
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 -
关于投诉举报和依法履责的区分问题
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
对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之后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 -
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原南京市物价局作出的《价格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答复内容对上诉人某A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某A与被诉《价格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没有利害关系。 -
投诉人与被投诉事项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投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应驳回起诉
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投诉举报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被上诉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系对上诉人投诉问题进行书面答复,没有为上诉人创设或变更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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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举报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中,李某是向特定的组织部门进行举报,系通过正当程序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宣扬,也未向黄某所在单位进行宣扬,社会公众对此事均未知晓,黄某自身的社会评价并未受到影响,不构成名誉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