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怎么审?

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怎么审?
编者按
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去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会。在此基础上,2021年,上海一中院将进一步深化上述重点工作,现官微推出《实务纪要》专栏,陆续推送此类会议实务干货,以供参考。
近日,上海一中院辖区2021年下半年行政审判专题研讨会在闵行法院召开。本次片会由上海一中院主办,闵行法院承办,会议聚焦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的审理难点及裁判思路展开。
上海一中院行政庭周峰庭长,闵行法院李国泉副院长、行政庭徐啸庭长,浦东法院行政庭孙忠耘庭长及部分上海一中院和辖区法院行政条线干警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上海一中院行政庭庭长周峰主持。
本次会议对以下问题形成了一定共识:
PART 01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核心在于合法权益的判定。保护规范理论在最高院的相关案例中予以了采用,这也是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判定一个利益是否是值得保护应从相应规范目的出发,保护的利益应系个别主体的特定利益,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时所特别考虑、对待,该利益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基础。如仅系基于公共利益或反射利益,则原则上不应赋予原告资格。
实践中比较多见的职业打假人虽然具有消费者外观,但其实质系以营利为目的,非因生活需要、生活消费购买产品,故其不属于一般消费者,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诉人,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已经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其营利目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职责时的考虑范围,故原则上不应赋予其对行政机关所作答复的原告资格。对职业打假人的判定,可从购买产品数量、用途、类别、频次、提起诉讼的数量等方面进行。除职业打假人外,对一些职业投诉举报人的诉权判断,也可以参照上述思路进行,将恶意举报、职业维权、滥诉等明显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起诉排除在外。
PART 02
法律规范未规定针对投诉举报具体的处理和回复程序,行政机关处理所作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在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领域
1.对于尚未得出最终结论的过程性答复,包括告知分流、移送等的答复,原则上不可诉。
2.对于有实质内容的答复是否赋予投诉人诉权,应当区分情况处理。答复背后有决定或行为的,可释明原告对决定或行为直接提起诉讼,从而实质解决争议问题;对于拒绝性的答复,行政机关并未作出处分性决定,投诉人可以主张撤销答复。
3.对于投诉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过处理后又重复投诉事项的答复,以及行政机关已经完整满足了投诉请求的答复,原则上均不可诉。
在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领域
1.在行政机关对举报已作处理并答复举报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举报人的上述举报权利已经得到保障,不具有可诉性。
2.如答复是不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则应结合原告的举报情况作进一步分析,如果基于原告的主张即可判断其举报存在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无法据以启动调查,或者属于重复举报等明显不符合举报条件的情形,则可以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起诉。在原告能够证明其举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案件可以考虑进入实体审理,以判断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受理是否有正当理由。
PART 03
实体审查投诉举报答复时,司法审查范围和介入深度
投诉举报一般产生于劳动者待遇保障、律师服务、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建筑排除妨碍等纠纷,投诉举报人一般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应以民事专业性问题解决为先,行政处理不能代替。
在此类行政答复案件中,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内容有时较为繁杂,有时一些问题在其他案件中已有定论,又在投诉举报中重复提出。鉴于此,对于进入实体审查的答复,法院原则上进行的是有限度的审查,审查强度低于处罚决定等撤销之诉的审查强度。一般应尊重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调查程序作出的专业认定,除非该种认定明显不合理或者滥用职权。
具体来说,
首先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对投诉举报内容已逐项作出答复要进行对应审查,不应遗漏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要点。
其次
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内容,若答复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要介入审查并作出实体判断。对于有证据证明处理结论明显存在认定上的偏差,要予以干预。
最后
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对个人权益无明显影响的问题,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调查和答复。
PART 04
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已经作出答复或决定的情况下,原告直接诉请要求履行职责,应如何处理
1.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答复,原告直接诉请要求对投诉(申请)进行处理的,法院可予准许。
2.行政机关作出影响投诉举报人实体性权益的答复或决定时,实质上有了“作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投诉处理职责,当事人宜针对答复或决定提起诉讼。(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文:张昊
图:闵行法院
值班编辑:姚卫华
初审编辑:王梦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