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

――本标签下共聚合12条信息――
  • 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具有可诉性

    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原告如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是因其自身权益直接与他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也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享有,或者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
  • 行政审判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为充分发挥巡回法庭推进法律统一适用职能,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对2015年以来本庭及东北三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在全面梳理五年多来受理的申请再审行政案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案件数据、总结类案特点,提炼出行政审判中应注意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建庭以来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报告——以申请再审案件为核心(2015 01-2020 06)》。
  • 针对小区公共利益,单个业主无权起诉

    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当业主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物业服务公司侵犯公共利益时,需依法提起诉讼,以免好心费力却达不到预期效果。
  • 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业主个人不能起诉

    本案诉争的行政行为涉及业主共有利益,某A关于本案仅涉及其个人利益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此类纠纷,法律对原告资格作了特殊规定,即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某A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 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应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利害关系”仍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亦即法律上的权益存在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起诉人应当举证初步证明其与申请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某A等3人认为,雷击事故与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邵阳市公安局已经有明确的结论,此次雷击事件属于自然现象引发的意外事件。某A等3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其与申请的洛湛高铁、衡邵怀高铁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并无不当。
  • 就违反城乡规划法行为进行举报,其与举报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

    本案中,原告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就违反该法的行为进行举报,这是原告的权利,依法应予保护。对于其就规划部门调查以后的处理、告知进行起诉的主体资格问题,应以其是否与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判断。本案中,原告与被举报户系邻里关系,其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如果确实存在,会不可避免地对原告的生活出行产生影响。故原告与被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