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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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不具有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没有实体请求权的行为信访范畴

    某某作社并未就其申请事项提供法律、法规等行政实体法上的具体规定,故其不具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特定权益的实体请求权,重庆市政府亦不具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职责。某某作社的申请实质上为投诉请求类信访行为,属于信访范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并无不当。
  • 行政机关在12345平台的反馈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本案中,肖某针对朝阳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电话答复的内容向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上述电话答复行为系基于肖某在12345平台的举报所作反馈,属于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便民服务举措,显然不同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履责申请而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故肖某对朝阳区人社局工作人员所作电话答复内容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机关对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认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由征迁实施部门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告,而非由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违法认定并拆除。对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行政诉讼应当依法监督。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未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那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该如何进行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未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作出后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或期限的情况下复议申请期限问题,本着保护复议申请人权益原则,可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计算申请复议期限。
  • 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证明该政府信息是商业秘密

    本案中,被告虽认为原告某A申请公开的“原崇文区危改办2003年1月10日与北京中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宝华里危改项目的《协议书》”涉及中通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中通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据此决定全部不予公开,但未能充分说明其判断的依据与理由,亦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对该项答复内容依法应予撤销。
  • 公文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法院认定系无效行政行为

    因该《告知书》并没有加盖被上诉人印章,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法定形式要件要求,故被上诉人滨海县政府作出的涉案《告知书》系无效行政行为,应视为滨海县政府尚未依法向上诉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 “民告官”,法官这样建议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居于行政诉讼程序的“中心”,其对诉讼的准备、应对,会对案件的审理及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产生最为重要的影响。当遇到行政诉讼案件时,法官建议当事人要注意这些问题。
  • 针对自身错误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自我纠错

    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均有权自我纠正错误的被诉行政行为,至于纠错行为是否正确合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认定。推而广之,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发现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同样具有自我纠错的法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