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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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投诉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的行为,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投诉人对该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
行政机关如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确认作出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被诉行政行为是西固区政府实施的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西固区政府对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上诉人西固区政府在一审举证期限内仅提交一份(2018)甘01民终188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未提供拆除涉案房屋合法的相关证据,本案原审第三人亦未提供西固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合法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西固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一审判决确认西固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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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行政决定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行政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本着保持谦抑、格外谨慎、有利于当事人的态度,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处理,切忌出尔反尔,来回“翻烧饼”。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
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不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免除
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其履责义务呈持续存在状态,不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免除。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次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有义务继续履行,否则仍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仅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否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有请求权基础,也就是行政机关具备当事人所申请履行的特定职责。这个请求权基础,有可能来自一个行政协议的约定,但更多情况下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仅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否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难以鉴定,法院确定赔偿时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
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赔偿时的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订)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