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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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表述内容,因其中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
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如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正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的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主要是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虽然,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果殊途同归,但是,两类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定程序及法律依据截然不同,不宜混淆。 -
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最长不超过两年
本案中,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239号用地批复,未告知某A的母亲关秀珍申请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关秀珍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39号用地批复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现在已经缩短为一年。 -
向行政机关提起履行职责之诉至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所谓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其诉讼标的应为当事人基于一个具体的事实状态提出的如下主张:他的权利由于所请求的行政行为被拒绝或未作出而受到了侵害。一般来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至少应当具备裁定书所述条件。 -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难以判断时的处理
对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难以作出确定性判断,宜由行政机关重启行政程序进一步调查、裁量后再作决定的,则人民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在已经查封土地情况下行政机关理应尊重执行生效裁定,其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能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
就本案而言,本院作出司法查封裁定在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作为行政机关,理应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而不应当在未函告人民法院,也未妥善处理涉案土地上的债务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7日迳行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收回决定系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代表其具有能够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民事实体权利。 -
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原行政机关不再具有相应职权
本案中因张掖市规划局对城市规划管理(除在建工程)的行政处罚权已集中由张掖市执法局行使,故张掖市规划局已不再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故具有受理某E等8人投诉并作出行政处罚职权的是张掖市执法局。 -
因拒绝协助律师调查取证,行政机关构成行政不作为
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应在合理边界内,应当符合正当性、关联性及必要性原则,其所能申请申请调取的信息不得超越一般公民所能申请的范围。 -
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某A、某B认为吉林省人民政府违法骗取土地批复,要求原国土部进行查处,实质是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要求原国土部启动对吉林省人民政府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行为的内部层级监督程序。原国土部是否启动内部层级监督程序,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对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之后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想为第三人施加负担,例如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