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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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如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是因其自身权益直接与他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也必须是属于原告自己享有,或者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
  • 被告准时到庭而原告未准时到庭,法院未按撤诉处理程序上合法吗?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再进行庭审的做法并无不当,也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龙轩琴行如对此有异议应在原审程序中明确提出,故其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本案原审应按撤诉处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其有关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确定行政诉讼正确、适格的被告,是原告和人民法院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原告起诉状基于初步证据确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即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否正确、是否适格,则是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确定的问题。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耀德公司错列被告,亦应当协助耀德公司准确确定被告,加以释明引导,而不能迳行驳回耀德公司的起诉。
  • 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和原告主体资格认定规则

    一般而言,该“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行政诉讼系公法上之诉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公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一般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为重要标准。
  • 影响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两种因素

    影响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因素就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类型,二是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有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恰好落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时,起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才能被承认。反之,如果起诉人虽有某种权益,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或者起诉人并不具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权益,人民法院均不宜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
  •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同时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行政行为两个诉讼请求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既请求确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违法,又请求予以撤销。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系具有法律效果内容的行政行为,对之判决确认违法或判决撤销属两种不同的判决方式。若判决确认违法,则意味着保留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尽管被诉行政行为的撤销含有认定该行为的违法性之意,但判决撤销重在彻底否定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故再审申请人同时提出的这两种诉讼请求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