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出借已给包工头埋隐患,实际施工人如何破局维权?

“资质出借已给包工头埋隐患,实际施工人如何破局维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一、基本案情
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某交通集团(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的公路建设项目,并与某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某甲公司与某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丁公司以某甲公司名义开展施工。施工过程中,某乙、某丙以某丁公司名义组织人员、投入资金并完成工程管理,但某甲公司未实际参与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后,某丙公司拖欠工程款,某乙、某丙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某丙公司及某甲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某甲公司抗辩称其系合同相对方,某乙、某丙无权直接主张权利,并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某甲公司再审申请,确认某乙、某丙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判令某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
1.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某乙、某丙是否符合“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参与管理”等核心要件?
2.合同效力与工程款支付路径:资质出借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程序争议:未追加某丁公司是否影响案件审理?
三、裁判要旨
(一)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
法院综合以下事实认定某乙、某丙为实际施工人:
1.施工过程控制:二人直接负责人员调配、资金支付及工程资料管理,某甲公司仅提供资质文件;
2.合作协议内容:某甲公司与某丁公司的协议明确由某丁公司负责施工,结合某丁公司出具的说明,可印证某乙、某丙的实际施工地位。
(二)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支付
案涉施工合同因资质出借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某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程序合法性审查
某丁公司虽为合作协议签订方,但其未实际施工且与某乙、某丙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法院认为无需追加其为第三人,程序处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四、案件启示
1.实际施工人维权路径:
证据留存:需保留施工协议、资金流水、工程签证单等证明实际投入和管理痕迹的材料;
诉讼策略:可同时起诉发包人及合同相对方,利用《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扩大责任主体。
2.资质出借风险警示:
出借资质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且无法以“非实际施工人”为由逃避工程款支付义务;
发包人需审慎核查承包人施工能力,避免卷入多层转包纠纷。
3.司法实践趋势:
法院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要件,防止项目介绍人、劳务班组长等主体滥用诉权1;
对发包人责任范围予以限缩,仅支持“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24。
五、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832号
裁判日期:2023年1月23日
六、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