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骑超标电动车身亡!法院支持家属追责生产销售商

超标电动车酿惨剧:七旬老人摔伤致死,生产者为何担责40%?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75岁的某甲骑行某乙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时失控摔倒,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及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某甲家属(某丙、某丁、某戊)认为涉案电动车存在缺陷(未标注为机动车且未提示需驾驶证),将生产商某乙公司及销售商某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一、二审均判令某乙公司、某丁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乙公司不服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驳回。
争议焦点
某甲的死亡与骑行摔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费票据复印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某乙公司未标注车辆性质是否构成产品缺陷?责任比例是否合理?
裁判观点
因果关系成立:法院认定某甲摔伤后出现呼吸衰竭等并发症,客观上加速其肺部病情恶化,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乙公司未举证排除关联,应承担不利后果。
复印件证据有效:医疗费票据虽为复印件,但经社保部门盖章确认,并与费用清单相互印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产品缺陷及责任划分:涉案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某乙公司未履行警示义务(未标明需驾驶证),导致消费者无法预见风险,构成重大过错。结合某甲年龄及道路环境,判令承担40%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案件启示
生产者警示义务:电动车生产者必须明确标注车辆性质及使用要求(如驾驶证),否则可能因缺陷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保存与举证:医疗费原件丢失时,可通过第三方核验复印件效力,并辅以其他证据链补强。
责任比例综合考量:法院结合产品缺陷、受害人自身过错(如无证驾驶)及客观环境,合理分配责任比例,体现司法平衡。
案件索引
案号:(2020)鲁民申607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但需经法院核对无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
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及使用要求等信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