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维权

跟团游因个人失误取消,预付费用能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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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旅游合同解除后的退费问题,核心在于“必要费用”的认定与举证。法律赋予旅游者任意解除权,但解除的同时也要承担旅行社已经付出的必要成本。旅行社不能拿着合同里的扣费比例当“尚方宝剑”,法院只看实际损失有多少。

拿错证件旅行泡汤,预付费用能退吗?

  花费上万元报名港澳游

  入关前发现证件错拿无法成行

  旅行社概括退还三成费用

  法院会支持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秦某与A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为其与母亲购买“6天5夜港澳跟团游”,支付旅行费用14600元。其中,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扣费。

  合同行程开始当日,秦某与母亲按旅行计划入住酒店。次日,二人乘车前往港口过关时,秦某发现自己错将港澳通行证拿为其他通行证件,无法过关,随即要求旅行社结束后续行程并退还未履行合同费用。A旅行社称,根据合同约定,仅需退还秦某4600元旅行费用。秦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旅行社退还不合理扣费9000元。

  A旅行社辩称,签署合同时,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秦某港澳游相关注意事项,并明确要求“旅游者应携带并保管好港澳通行证”,秦某错拿证件导致终止行程,过错在秦某。同时,秦某的违约行为给A旅行社造成香港酒店损失1404元(香港酒店不退不改)、港澳两地牌用车损失8300元(预订单明确载明不可取消更改)及深圳已入住酒店费用损失734元,A旅行社退还4600元已属让步。

  法院审理

  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中,秦某与A旅行社实际已解除合同,争议焦点在于哪些费用属于依法可以扣除的“必要费用”。

  关于香港酒店费用是否应扣除的问题。行程开始前,A旅行社已实际支付香港酒店费用1404元,酒店向A旅行社出具确认单,其中载明若未入住将收取全额费用1404元。该笔费用在已实际支付,且明确不可退改的情况下,属于应扣除的必要费用。

  关于预定车辆费用是否应扣除的问题。A旅行社提交行程车辆预定单,其中明确每日用车的使用时间、金额、出发地与目的地,订单总额为8300元,并备注载明“一经确认不可取消更改”。该用车安排系根据旅游行程每日确定,在秦某明确不继续后续行程的情况下,A旅行社应与用车公司积极协调,取消后续用车安排,减免损失。但A旅行社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与用车公司进行协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全部支付车费。行程开始当日,接送秦某去深圳酒店入住的行程已实际发生(用车费用300元),次日,秦某因带错证件而无法入关,当日行程已确认安排用车,车费3000元应视为已实际发生,故该项应扣除的必要费用为3300元。

  关于秦某在深圳入住产生的住宿费用是否应扣除的问题。为实现旅游合同目的,秦某在深圳入住酒店,产生住宿费734元,A旅行社已实际支付该笔费用,属于应扣除的必要费用。

  除此之外,秦某系由于自身原因而影响后续行程的进行,存在一定过错,A旅行社亦提供了旅游服务。综上,法院酌定A旅行社退还秦某旅游费用75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旅游服务以旅游者亲身参与为核心,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一旦游客因故无法或不愿继续行程,强制履约不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且可能激化矛盾、扩大损失。基于这一特殊性,法律赋予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旅行社可以扣除已实际发生、无法退回的必要费用,剩余预付费用应当退还。本案中,法院逐一审查各项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可退还,同时考虑秦某自身过错,酌定A旅行社退还7500元旅行费用。

  鹏法君提醒,“说走就走”是法律给予旅游者的保护,但行使解除权亦需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在旅游出行前,旅游者应仔细核对行程安排、必备物品,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行程中断、造成损失。旅行社在与第三方合作时,应明确退改规则,在行程变更时,积极协调、减少损失,勿将全部风险转嫁给旅游者。旅行社在处理与旅游者的退费纠纷时,应坦诚沟通、据实核算,提供真实、合法的费用凭证,避免因不当扣费引发纠纷,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供稿:罗湖区法院     来源:深圳中院

  作者:兰榕燕、丛晓芸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旅游合同解除后的退费问题,核心在于“必要费用”的认定与举证。法律赋予旅游者任意解除权,但解除的同时也要承担旅行社已经付出的必要成本。旅行社不能拿着合同里的扣费比例当“尚方宝剑”,法院只看实际损失有多少。对游客来说,出行前核对证件、行程单是最基本的功课,因自身疏忽导致行程中断,必然要为旅行社的实际支出买单。但该拿回来的钱也别放弃——要求旅行社逐项出示凭证,不该扣的一分都不要多给。对旅行社来说,别把格式条款当成超额扣费的保护伞。行程变更后主动跟第三方协商止损、据实核算、坦诚沟通,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减少纠纷的明智做法。扣费要有凭有据,不能含糊其辞。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梳理合同和付款记录

把旅游合同从头到尾看一遍,重点找解除条款怎么约定退费比例。把付款凭证、转账记录全部整理出来,证明你交了多少钱、什么时候交的。

向旅行社索要扣费明细和凭证

书面要求旅行社列出每一项扣费的具体名目、金额,并且附上对应的凭证——酒店的确认单、付款记录、用车订单、第三方拒绝退改的书面说明等。旅行社不给或者给的资料不全,这个事实在诉讼中对你有用。

固定沟通证据

跟旅行社协商退费的所有沟通——微信聊天、邮件、电话录音——都保存好。这些能证明你什么时候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怎么回应、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向文旅部门投诉调解

带上整理好的材料,去旅行社所在地的文旅部门投诉,请求行政调解。调解不收费,处理速度也比法院快,能协商解决就省去诉讼的麻烦。

计算应退金额并起诉

如果调解不成,自己先算一算:总团费减去你认为合理的必要费用,得出应退金额。然后整理证据清单——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旅行社给的扣费凭证——写好起诉状,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庭审中重点质证扣费合理性

开庭时盯着旅行社提交的扣费证据——费用到底有没有实际支付、有没有尽力去取消止损、有没有重复计算。旅行社举证不充分的,法院不会支持对应的扣费。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旅游合同签了之后因个人原因去不了,预交的费用能退回来吗?

答:可以退,但需要扣除旅行社已经实际发生且无法退还的必要费用。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不是说没去成就能全额退款,也不是旅行社说扣多少就扣多少。

问题2:旅行社说合同里写了行程当天取消要扣七成,这个条款有效吗?

答:不能完全按这个来。合同约定的扣费比例如果明显高于实际产生的必要费用,法院不会支持。法院会逐一审查旅行社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发生、是否不可退还,而不是直接按合同比例判决。旅行社拿格式条款超额扣费的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问题3:哪些费用算旅行社可以扣的必要费用?

答:主要包括旅行社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且无法追回的钱,比如已经付出去的酒店房费、机票定金、车辆租金、地接服务费等。像案例里香港酒店已经付了且明确不能退改,这笔钱就可以扣;但用车费用如果旅行社没有及时跟租车公司协商取消,法院只会认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

问题4:行程取消了但旅行社说酒店和车费都不能退,我该怎么核实这些费用是不是真的产生了?

答:你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费用凭证,比如酒店的预订确认单、付款记录、第三方拒绝退款的书面说明等。如果旅行社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法院会判旅行社承担不利后果。到了诉讼阶段,举证责任在旅行社一方。

问题5:因为自己拿错证件没法过关,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一分钱都退不回来?

答:不是的。虽然自身有过错,但法律仍然保护你的解除权。法院会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把剩余的钱退给你。案例里游客自己拿错证件导致行程中断,法院最后还是判旅行社退了7500元,占团费的一半多。自身的过错会影响你能拿回多少,但不会让你什么都拿不到。

问题6:跟旅行社协商退费谈不拢,除了打官司还有别的办法吗?

答:可以先向当地文旅部门投诉,请求行政调解。很多纠纷通过文旅部门介入调解就能解决,成本比打官司低得多。如果调解不成,再考虑向法院起诉。起诉时要准备好旅游合同、付款凭证、跟旅行社的沟通记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