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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两次流拍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拒绝抵债,执行法院能否重新评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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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股权经两次司法拍卖流拍、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执行法院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最高法院裁定认为“其他执行措施”包括重新评估拍卖,不违反禁止性规定。被执行人要求退还股权的主张不被支持。

股权两次流拍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拒绝抵债,执行法院能否重新评估拍卖?

  基本案情

  某甲、某乙与广西某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贵州高院作出(2016)黔民初1号民事判决,判令广西某丙公司偿付某甲、某乙股权转让款713145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广西某丙公司上诉后,最高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6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入执行程序后,贵州高院对广西某丙公司持有的贵州宏坤瑞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进行处置。该股权经委托评估价值为1.56亿元(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12日,有效期限至2018年4月11日)。2017年9月至11月,贵州高院两次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二拍保留价125493560元)。同年12月至2018年2月进行网络司法变卖,仍未成交。此后,广西某丙公司多次要求申请执行人接受上述股权抵偿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贵州高院于2018年6月决定对案涉股权重新启动委托评估程序。

  广西某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不应重新评估拍卖,应立即以变卖底价给予申请执行人抵债,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理由包括:重新评估程序错误;重新评估因采矿权剩余期限减少导致股权价值贬损;继续查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贵州高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请求。广西某丙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执行法院对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股权,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是否正确。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公平变价,不违反司法解释禁止性规定。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涉及一个不少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关心的问题:法院拍卖的财产卖不出去,申请执行人又不肯要,接下来怎么办?很多被执行人觉得,既然卖不掉、债权人也不要,法院就该解封把东西还回来。这个案子里广西某丙公司就是这么想的,但最高法院没有支持。

  关键要看《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这条规定确实说了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退还财产,但后面跟了个“但书”——“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最高法院明确把这个“其他执行措施”解释为包括重新评估拍卖。也就是说,不是卖不掉就必须退,法院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重新启动程序再来一轮。

  对债权人来说,如果觉得原来的评估价不合理或者市场行情变了,可以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重新评估拍卖,不用被动接受以物抵债。尤其像股权这类财产,价值波动大,第一次卖不掉不代表以后卖不掉。但对债务人而言,也不要以为财产卖不掉就能“逃过一劫”,债务还在,法院可以重新启动处置程序。不过债务人有权利监督整个过程,如果觉得重新评估的价格明显偏低,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遇到这类情况,建议债权人及时跟执行法官沟通,表明态度。如果不同意以物抵债,明确提出来,同时可以了解重新评估拍卖的启动条件和时间节点。债务人一方则要留意评估机构资质、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异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37号执行裁定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搞清楚自己的角色和诉求

先想清楚你是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还是被执行人(债务人)。债权人的目标是尽快拿到钱,债务人的目标是尽量少损失、程序合法。立场不同,接下来的操作完全不同。

及时向法院书面表达意见

不管哪一方,都不要光嘴上说说。申请执行人如果不想接受以物抵债,书面提交不同意抵债的意见,同时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如果认为重新评估不合理,也要书面提执行异议,把理由写清楚。

第盯紧评估环节

重新评估是核心环节。被执行人重点看:评估机构有没有资质、评估基准日合不合理、评估方法是否恰当、有没有考虑采矿权剩余期限等特殊因素。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提出来,要求法院审查。

保留好所有书面材料

执行过程中法院出的裁定、通知、评估报告,自己提交的申请书、异议书,全部留存原件或复印件。这些材料后面复议、申诉都用得上。

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有严格的时限和格式要求,自己拿不准的尽早咨询律师。错过了提异议的时机,后面再想翻盘就难了。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股权两次流拍变卖也没卖掉法院还能再拍卖吗?

答:能。法律规定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退还财产,但有个例外——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最高法院明确“其他执行措施”包括重新启动评估拍卖,所以法院可以再来一轮。

问题2:申请执行人不想接受抵债又怕钱拿不回来该怎么办?

答:可以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重新评估拍卖。不用被动接受以物抵债,尤其股权这类财产价格波动大,第一次卖不掉不代表以后卖不掉,可以跟执行法官沟通启动新一轮程序。

问题3:被执行人说财产卖不掉就该解封退还这个说法对吗?

答:不完全对。法律规定确实写了卖不掉、债权人不接收就应解封退还,但后面还有一句“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重新评估拍卖就属于“其他执行措施”,所以不能简单认为卖不掉就必须退。

问题4:重新评估拍卖会不会损害被执行人利益?

答:法院启动重新评估拍卖要满足条件:根据市场具体情况,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如果觉得评估价明显偏低,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异议。

问题5:被执行人怎么阻止法院重新拍卖?

答:很难直接阻止。但可以监督整个过程,比如审查评估机构有没有资质、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评估价格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提异议,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问题6:执行财产流拍变卖不成后法律上到底怎么规定的?

答:《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是核心依据: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但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重新评估拍卖就属于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