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务

债务人换法定代表人逃债,债权人如何强制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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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企业拖欠租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的方式恶意规避法院执行,无实际经营资产偿债。法院通过穿透审查企业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锁定幕后实际控制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倒逼企业实控人代偿全部债务,助力债权人全额回款。

四川某公司与临沂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法院依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限制高消费,促推诚信履行

  基本案情

  四川某公司与临沂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临沂某公司支付四川某公司租金40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前述判决生效后,临沂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四川某公司向锦江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锦江法院对临沂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临沂某公司系百货公司,已停止营业,仅实际查控临沂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0余万元,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锦江法院深度分析临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股权结构,经过多层穿透,查明临沂某公司的控股公司系烟台某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运营良好,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实际控制人为刘某,原法定代表人也系刘某,其属于影响被执行人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锦江法院故依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临沂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结果

  刘某以被执行人已实缴注册资本、其本人不在担任临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已转让股权、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违反了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等理由,向锦江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锦江法院查明情况,可以证明刘某系临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租赁纠纷发生在刘某担任临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刘某对本案债务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现刘某虽不再担任临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但其在本案发生后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有规避执行之嫌。因此认定刘某系临沂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属于影响被执行人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对刘某的异议请求予以驳回。刘某复议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最终,刘某迫于被限制高消费的压力,安排临沂某公司所在的集团公司代为偿还全部拖欠租金,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金蝉脱壳”的方式规避执行的情况,法院通过对实际控制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措施,在社会征信系统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执行威慑效应,最大程度压缩其生活空间,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促使案件执行完毕。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司法实践中,很多欠债企业会利用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的认知误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停业空壳化的方式恶意规避执行,试图断绝债权人回款途径,这也是商事执行案件中常见的“金蝉脱壳”逃债手段。很多债权人误以为企业法人变更、股权转手后,就无法向原负责人追责,导致自身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法院执行并非仅局限于企业公示登记信息,具备完整的穿透审查职权。对于债务发生期间担任法人、实控人,事后恶意变更身份逃避责任的人员,只要能够举证其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即便其退出工商登记信息,法院依旧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债权人维权时,切勿局限于查询企业表面资产,要重点核查股权溯源、实际经营管控主体,精准锁定追责对象,借助司法惩戒手段压缩失信人员生存经营空间,高效倒逼对方履行债务,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债权实现。同时此类惩戒案例也明确,商事主体不能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规避法定债务,失信规避执行终将面临严厉的信用惩戒。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申请强制执行立案

拿到生效民事判决后,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租金还款义务,第一时间向对应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启动司法执行程序。

申请法院全面资产核查

向执行法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营状态、股权结构,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停业、资产转移、无足额资产偿债的情况。

举证核查实控人信息

梳理债务发生时间、对方法人任职记录、股权变更记录,固定对方债务发生后变更法人、转让股权的规避执行证据。

申请对实控人采取限高

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主张变更法人行为属于恶意规避执行,申请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跟进异议复议程序

若对方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积极提交证据答辩,配合法院审理,驳回对方不合理异议请求,维持惩戒措施。

督促全额清偿债务

依托限高信用惩戒压力,督促对方实控人及关联控股公司代为清偿全部欠款,完成案件执行结案。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公司换法人故意拖欠租金怎么办?

答: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穿透核查企业股权、实际控制人信息,举证对方变更法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申请对实际控制人采取限高措施,督促企业履行还款义务。

问题2:企业无资产可供执行怎么追责?

答:企业账面无资产、停止经营但有幕后实控主体的,法院可穿透核查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履约能力,对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采取限高、信用惩戒措施。

问题3:法人变更后原债务由谁承担?

答:公司债务由企业主体承担,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不影响债务履行,原任职期间产生的债务,原法人及实控人需承担相应履职责任。

问题4:规避法院执行会面临什么后果?

答:恶意变更法人、转让股权逃避执行的,实控人会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惩戒名单,个人生活、商业经营全面受限。

问题5:租赁纠纷判决后对方拒不还款如何处理?

答: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查控企业资产、核查实控人信息,通过信用惩戒倒逼履约。

问题6:集团控股子公司欠债能否找集团追责?

答:子公司无力偿债,但其控股集团具备履约能力的,若实控人操控子公司规避执行,可依法追责实控人及关联主体督促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