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应从深圳走向全国

深圳的实践,必将为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广树立示范,改革前沿阵地在法治建设的新时期同样有其特殊的意义
■ 王琳
“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昨日高票荣膺“中国法治政府奖”,这也是深圳连续两届获此奖项。诚如中国法治政府奖组委会在颁奖词中所言:“彰显了现代化大都市对法治政府的孜孜以求”。
法律顾问乃至政府法律顾问,都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但实践法律顾问制度的政府部门,在内地城市中仍然是少数。即便引入了法律顾问制度,也有一些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最终沦为“不顾不问”。深圳是内地较早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并由市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城市之一,经过多年的探索,深圳目前已确立了法律顾问全面参与政府事务的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诚信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顾问,顾名思义,就是要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把紧法律关。法律顾问这个把关人,要把的“关”不仅包括事前,还包括事中和事后。从法律顾问的本质来看,当以事前预防为主。顾问单位没有或很少发生法律纠纷,这才是法律顾问实实在在的成效。那些只愿等到本单位出现了法律纠纷之后,才想去请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实在有必要将自己的法治观念重置一下。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并完善法律顾问制度,首先是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政能力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基础,就在于政府的一切行为都置于宪法和国家法律之下。据有关部门统计,约有八成的法律法规、九成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正因为政府部门接触的法律法规最多,法治政府建设就显得尤为紧迫。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不依法管理,必然导致纠纷频仍,政府就会陷入执政窘境。通过让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立法和行政执法领域,能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种种难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
另一方面,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并完善法律顾问制度,还能大大减少行政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避免因决策失误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有了政府法律顾问,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就可借助法律顾问充分展开。甚至抽象行政行为及其他涉及不特定多数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均可由政府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进行前期研究评估,对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的现状进行分析认证,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牢牢把握对法律风险的掌控。
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深圳的实践,必将为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广树立示范,改革前沿阵地在法治建设的新时期同样有其特殊的意义。(作者: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