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与反诉如何认定牵连关系?
编者按:
反诉最核心的要件是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3条,这种牵连关系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反诉与本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基于相同事实。满足任何一种,法院就应当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如果两者毫无关联,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浅析反诉的构成要件
甲住p县,乙住c县。甲从乙处借款10万元,到期拒不偿还,乙遂将甲轿车扣押。甲起诉至c县法院,要求乙返还原物,乙提起反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本息。甲认为本诉与反诉没有任何关系,乙无权反诉,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乙应该在p县法院另案起诉甲。
法院能否受理、审理乙的反诉?这牵扯到对反诉构成要件的理解和认定问题。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以一个诉讼程序解决两件民事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那么,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具体含义是什么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条第三款则从反面列举出不构成反诉的几种情形及处理方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该条第一款从正面角度规定了两种反诉的情况:一种是本诉与反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且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比如两个诉都是借款合同纠纷,又比如甲乙互殴,均致对方受伤所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另一种是两个诉基于相同法律事实,比如因甲买乙货物这个事实,乙请求甲清偿货款,甲则要求乙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从上述司法解释来解析本案,可以看到:甲要求乙返还原物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息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基于相同的事实(一个是借款的事实,一个是扣押车辆的事实),两个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任何关联性。所以对于乙的反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
本案还牵扯反诉的管辖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管辖。在本案中,c县法院不能因甲在P县、对反诉没有管辖权为由而驳回乙的反诉。 来源:澄城法院 张世强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反诉和本诉的牵连关系有哪几种认定标准?
答: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牵连关系有三种认定标准:一是反诉与本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如双方因同一买卖合同互诉货款和产品质量;二是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三是反诉与本诉基于相同事实。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法院就应当合并审理。
问题2:反诉与本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吗?
答:不一定。反诉与本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能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例如双方互殴致伤的案件,本反诉可以基于不同的侵权事实,但仍因事实上的牵连而符合反诉条件。关键在于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实质上的牵连关系,而非必须法律关系相同。
问题3:如何判断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有无因果关系?
答:因果关系通常表现为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直接的引发与被引发关系。例如本诉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反诉因原告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要求赔偿,这两个请求之间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货物质量问题是导致损失的原因。
问题4:什么是基于相同事实的反诉情形?
答:基于相同事实是指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个客观事实。例如,因同一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原告起诉被告索赔损失,被告反诉原告也应对事故承担责任要求赔偿,双方的主张都源于同一次交通事故这一客观事实,就属于基于相同事实的反诉。
问题5:反诉与本诉毫无关联会有什么后果?
答:如果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任何关联,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反诉,并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例如本诉是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却反诉原告侵犯名誉权,因缺乏关联性,反诉不会被受理。
问题6:事实上的牵连和法律上的牵连有什么区别?
答:事实上的牵连是指反诉的事实与本诉的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反诉事实是本诉事实的一部分或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律上的牵连是指反诉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与本诉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存在直接联系。反诉需要满足事实或法律上的牵连,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