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坑指南 公司借实习逃避用工责任
编者按:
法官特别警示用人单位,不得借在校生、实习等名义规避用工义务。一些公司以实习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不为学生缴纳社保、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明确这种做法行不通,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公司就必须依法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支付补偿金等全部用工责任。厦门一在校生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临近毕业不少在校生提前入职务工
实习与就业该如何界定?
近日
翔安法院审结一起
在校生劳动争议案
明确在校生劳动法律边界
保障青年就业合法权益
实习还是就业?
法院判决厘清在校生劳动关系边界
据悉,在校生小秋与A公司(化名)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依据劳动法订立,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岗位、薪资、五险一金等核心用工条款。
后续双方产生用工纠纷,小秋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保登记。
庭审中,A公司辩称小秋为在校生,无劳动主体资格且未正式入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秋则表示,自己临近毕业,入职是以就业为目的,并非课余实习。
该案争议焦点为:未毕业在校生能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劳动部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业余勤工助学,不可扩大适用所有在校生。
本案中,小秋以就业为目的务工,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虽未冠名劳动合同,但具备法定劳动合同核心要素,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因小秋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企业按月计发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令该公司为小秋办理社保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明晰用工认定标准
守护应届生求职权益
法官表示,勤工助学与就业务工性质不同,法律未排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满足三项条件即可认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工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劳动属于公司业务范畴。
法官提醒求职学生,需区分实习与就业,签订书面合同;留存考勤、工资流水等维权证据;求职疑问可向相关部门咨询,明晰自身权益。同时警示用人单位,不可借在校生、实习名义规避用工义务,需依法合规用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海峡导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公司跟我签实习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能逃避责任吗?
答:不能。法院看实质不看名称。如果实际工作模式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公司照样要承担支付工资、交社保、给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问题2:公司说实习期不给工资,只给补贴,合法吗?
答:不合法。一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不能以补贴名义变相压低或拒付工资。
问题3:公司用在校生身份为由不给经济补偿金,法院怎么判?
答: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学生身份无关。
问题4:用人单位违规用实习协议规避责任会有什么后果?
答: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支付赔偿金等法律后果,还会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问题5:公司让我签承诺书放弃社保,有效吗?
答:无效。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个人承诺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条款无效,公司仍需补缴。
问题6:发现公司借实习名义逃避责任,我去哪里投诉?
答: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时保留好合同、工资记录、工牌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