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经营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利益关联是关键
编者按:
朱某与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魏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存在明显利益关联。在此情形下,仅凭双方陈述和聘用合同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仲裁委对此类“自导自演”案件从严审查。某废塑材料厂与朱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为补缴社会保险虚构劳动关系违法
基本案情
废塑材料厂(普通合伙)成立于2000年9月,初始投资人为朱某等三人,朱某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24年2月21日,该厂投资人变更为朱某及朱某配偶魏某,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魏某。2024年4月1日,废塑材料厂分8次向朱某账户转账,每笔金额1000元,备注为部分月份工资。其后,朱某为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废塑材料厂在2012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2月18日的聘用合同。该合同约定朱某担任供销业务主管,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超额完成业务部分按每吨50元发放奖金。废塑材料厂认可朱某的仲裁请求。
处理结果
张家港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朱某自2012年2月18日入职并签订聘用合同,且废塑材料厂在仲裁中认可朱某全部请求,但2024年4月1日前,该厂并未实际向朱某支付过工资。2024年4月1日废塑材料厂连续转账8笔并注明是朱某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工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工资支付的正常规律与管理逻辑。朱某作为废塑材料厂原投资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与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魏某系夫妻关系,存在明显利益关联。在此情况下,仅凭双方陈述及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足以证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朱某在厂内的职责履行具有高度自主性,本质上属于为自身投资事业服务并获取经营收益,缺乏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仲裁委对朱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应以真实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本案中,当事人意图通过劳动仲裁的合法方式确认虚构的劳动关系,以实现社保补缴,进而达到骗取社会保险的不法目的。仲裁机构经审慎审查发现,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并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通过本案处理,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线索联系机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骗保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本案也警示当事人依法、诚信行使权利,维护仲裁、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来源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的苏州中院、苏州市人社局联合发布2025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夫妻之间能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吗?
答:可以申请,但因利益高度一致,仲裁委将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用工,通常不予支持。
问题2:为什么亲属关系会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答:亲属间容易合谋虚构劳动关系,为骗取社保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伪证,故需排除合理怀疑。
问题3:配偶一方是企业负责人,另一方起诉企业确认关系,仲裁委会怎么查?
答:会重点审查是否有实际工作管理、考勤、工资支付等客观证据,仅凭双方说法无法认定。
问题4:什么叫“自认劳动关系”?
答: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利益关联情形下,自认不能免除举证责任。
问题5:利益关联排除规则是什么?
答: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代表存在配偶、直系亲属等特殊关系时,仲裁委不轻易采信双方一致陈述。
问题6:夫妻合伙企业被仲裁驳回后还能补缴社保吗?
答:不能。无真实劳动关系则无法办理社保补缴,强行操作涉嫌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