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仲裁时不抗辩,诉讼再提时效法院不理!血泪教训
编者按: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用人单位必须在仲裁阶段行使所有程序性抗辩权,包括仲裁时效抗辩。若仲裁阶段不提,诉讼阶段法院将驳回,导致实体权利丧失。本案经纪公司因程序失误被判支付5578 39元。企业法务应重视仲裁程序,避免“重诉讼、轻仲裁”思维。某经纪公司与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仲裁时效抗辩应在仲裁期间提出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1年9月30日入职经纪公司。2024年6月18日,徐某解除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后徐某向相城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纪公司支付2022年、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仲裁阶段,经纪公司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相城劳动仲裁委裁决经纪公司向徐某支付2022年、2023年、202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经纪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主张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处理结果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纪公司认为徐某主张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但该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其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中明确经纪公司向徐某支付2022年、2023年、202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合计5578.39元。
典型意义
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设立初衷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前置环节,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应当积极行使包括时效抗辩在内的各项权利,避免造成仲裁程序虚化和司法资源浪费,不利于劳动争议的高效解决。本案中,法院对用人单位在诉讼阶段才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不予支持,既维护了仲裁程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保障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正当程序权利,对于引导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规范行使权利、促进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得到实质性解决具有示范意义。(来源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的苏州中院、苏州市人社局联合发布2025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公司仲裁阶段不提时效抗辩,诉讼阶段再提会有什么后果?
答:法院不予采纳,视为公司放弃时效利益,仍需承担支付责任。
问题2:用人单位在仲裁时应该注意哪些程序性权利?
答:包括仲裁时效抗辩、管辖异议、主体资格异议等,均需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提出。
问题3:公司以为仲裁结果不利再去法院翻盘,为什么时效抗辩被拒?
答:因为时效抗辩属于程序性权利,未在仲裁阶段行使即告丧失,法院不审理新提出的程序抗辩。
问题4:劳动仲裁虚化是什么意思?
答:指当事人不在仲裁阶段认真行使权利,寄希望于法院阶段解决,导致仲裁程序流于形式。
问题5:公司仲裁时没有律师,不知道要提时效抗辩,法院能体谅吗?
答:不能,法律推定当事人知悉自身权利,程序失误后果自行承担。
问题6:本案给用人单位的警示是什么?
答:必须重视劳动仲裁阶段,及时提出所有抗辩,否则将丧失程序性防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