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涉嫌销售不合格玩具,违反产品质量法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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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2〕132022001586号

  当事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共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000X07310706A
  经营场所:上海市共江路 1208号

  负责人:罗志刚

  联系地址:上海市共江路 1208号

  2022年 10月 13日,我局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单,反映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共江店销售的“组合套装玩具(弹射玩具) ”(规格型号为:NG-917,生产厂家:汕头市澄海区纳高时创玩具厂)产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 10月 2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玩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获取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等调查活动,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超市市场零售经营活动。2022年 6月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一款“组合套装玩具(弹射玩具) ”产品(规格型号为:NG-917,生产厂家:汕头市澄海区纳高时创玩具厂)。上述产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A2220301636111C),其中条款 5.3.7邻苯二甲酸脂和条款 4.13.1刚性材料上的圆孔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和相关规定。至案发,当事人以人民币 19.36元每件购进上述产品 4件,以人民币 21.88元每件销售。截至 2022年 10月 21日,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 2件,未销售 2件,货值金额为 87.5元,违法所得为 5.04元。2022年 9月 13日,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上述不合格商品作出召回声明。2022年 9月 25日,当事人对未销售的上述不合格商品作退回生产厂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20301636111C)、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购销记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单、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声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我局于 2022年 12月 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2〕13202200158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真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圆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圆零角肆分。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圆零角肆分。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