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意味着没有违法和犯罪事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行申24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青龙桥派出所。
再审申请人某A因不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行终791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终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某A发现其成府水磨中街新区3 排2号的房子(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青龙桥派出所(以下简称青龙桥派出所)报警,请求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进行查处。青龙桥派出所收到某A的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案,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据此于2020年8 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经延期,青龙桥派出所向某A作出告知书,告知其向公安机关所报案件,经全面审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根据该告知内容可判定青龙桥派出所认为某A所报案件亦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无需行政处理,因此未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青龙桥派出所已对某A报案事项进行全面处理,告知内容并无不当,处理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二二 年 六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