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职务行为责任承担,安全员交个人处置公司买单
编者按:
公司安全员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对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负责。明确职务行为责任归属,有利于督促单位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流程。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处理,合法吗?
鲁法案例【2026】197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6日,原告某工程公司承包了某小区的外墙保温等工程。2025年4月29日、5月3日原告公司安全员将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保温材料、砂浆袋、泡沫等建筑垃圾交给张某个人进行处置,张某将两车建筑垃圾倾倒在县城某路口向东300米空地,该建筑垃圾合计8.5立方米。
2025年5月2日,被告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上述空地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某工程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原告某工程公司不服,向被告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县政府2025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处置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属于 “较轻”裁量阶次,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原告交由张某个人处置的材料为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保温材料、砂浆袋、泡沫等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建筑垃圾的范围。原告公司安全员将建筑垃圾交由张某处置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公司承担。原告作为某小区外墙保温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对于建筑垃圾应依法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原告擅自将上述建筑垃圾交由张某个人进行处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原告交由个人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为8.5立方米,属于“较轻”裁量阶次,被告行政执法局参照该文件,经现场勘验、调查、处罚前告知、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作出给予原告警告,并处以罚款250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被告县政府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作出维持案涉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建筑垃圾的定义明确规定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是指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都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等。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居民,应明确该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因不当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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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美萍、孙照苗
来源:沂水县人民法院 山东高法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职务行为谁担责?
答: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单位不得以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
问题2:员工违法公司负责吗?
答:员工在履职过程中违法的,由公司承担行政责任;公司可依据内部规章向员工追偿。
问题3:建筑垃圾公司责任是什么?
答: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处置的主体责任,确保依法清运和处置,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负责。
问题4:职务行为怎么认定?
答:根据行为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实施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题5:单位主体责任有哪些?
答:包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选择有资质合作方、监督员工履职行为、承担违法后果等。
问题6:员工履职后果谁承担?
答:对外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对内单位可根据过错程度向员工追偿或进行内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