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鉴定费应当由肇事方承担!

李某,马某、王某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陕民申923号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一审原告:李某。
再审申请人马某、王某因与被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一审原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6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王某申请再审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鉴定费应由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承担。同时,若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主张免除保险责任,则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不应支持。2、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保险合同仅约定了“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鉴定费并不属于诉讼费缴纳的范畴,保险合同中也未约定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且在购买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亦未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亦未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说明,故本案鉴定费应由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依法承担。综上,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之规定,请求撤销(2020)陕01民终6025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本案中的鉴定费是受害人李某为明确其损失数额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故不应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关于李某交纳的鉴定费应否由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第三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本案的鉴定费既不属于李某人身伤亡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财产直接损毁产生的损失,故鉴定费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不应由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缴纳的鉴定费属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肇事方王某、马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马某、王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马某、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王某的再审申请。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