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息2分究竟是年利率2%还是年利率20%?

常某、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22)豫1503民初4672号
案由 :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常某。
被告:关某。
被告:梅某某。
原告常某诉被告关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营、被告梅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55000元(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仍按约定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7日,被告因做二手车经营急需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因是要好的朋友的亲戚,原告出于关系考虑愿意帮这个忙,就足额出借给了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款条并约定了付息年利率为20%(借条上笔误为年息2分),被告借款第二年后,支付利息25000元,后再未还本也未付息。2021年,原告急需用钱,依约通知被告还款,其总以资金困难为由不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既不还本也不付息,原告无奈只有起诉维权。依据民法典有关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保护合法债权。
被告关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梅某某辩称,借条没有我签字,我也不在场,我不知道这个事,我俩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上写的有,债务与我无关。离婚协议书上有明确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我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关某曾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常某借款,并于2018年5月17日向原告常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常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按年息贰分利息支付,如放款人需用资金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关某2018年5月17日。”
另查明,被告关某分别于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常某的配偶严某某还款10000元;于2020年6月10日向原告常某微信还款10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向原告常某微信还款5000元。
庭审中,为证明上述还款25000元系被告偿还双方约定的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配偶严某某与关某的短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01-2412:10老弟,已收到一万元利息,剩余二万叁千叁利息和本金十万望年后尽快还我,有急用。”关某2020-01-2412:11回复“好的哥”。原告提交的其与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0日常某:“老弟这一万元利息已收到,还有两万元利息这两天想想办法真的急用。”关某回复:“我尽力吧”2021年4月12日的聊天记录显示,“关某老弟这十万块钱你借了三年了,咱们约定的利息是年利息两分,本金我也一直要求归还,至今为止三年了就利息也六万元了,你只给了两万五千块的利息,本金是遥遥无期,打电话也是想接就接不想接就不接,确切的说打十次能接三次就不错了,关某老弟你觉得如果换做是你,你该如何做呢”。2021年11月1日下午15:56,原告与被告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关某老弟无论如何这月15号你必须要还我一部分钱,你借我这十万元钱都三年多了,当初说好的是十万元一年两万元利息,截至到现在三年多六万多利息你只付我两万五千元利息,咱当初约定好了,如我急用钱别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借款人,我这提前两年都在告诉你了,到目前为止本金一分没还利息还欠着,老弟要是你你生气不”关某回复:“嫂,你消消气”,常某:“弟想想办法还给我,我也是等着用钱”,关某:“嫂子,我一直在想办法,想赶快把事情解决好”,常某:“那我就等到这月十五号了,实在不行我们只有走法律程序”,关某:“嫂,我知道了”。
又查明,被告关某与被告梅某某于2011年9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7月8日协议离婚。庭审中,被告梅某某称对关某向原告常某借款十万元的事情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微信及短信聊天截图、
转款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关某向原告常某借款10万元,有借条及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被告关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案涉借条中约定,“按年息贰分利息支付”,原告主张约定的年息贰分是指年利率20%。年息2分究竟是年利率2%还是年利率20%?本院认为,如果年息贰分为年利率2%,则远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甚至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无法达到赚取利息的目的,显然非出借人本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分”的解释包括:“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故本案中案涉借条的年利率应认定为十分之二,即年利率20%。且根据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关某2021年11月1日的聊天记录中提到“十万元一年两万元利息”,关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案涉借条中原告与被告关某约定的年利率应为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故案涉借款的利率为: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部分,可按年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应当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债务是否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借条没有被告梅某某的签字确认,原告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诉请被告梅某某共同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部分,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被告关某已支付的利息25000元应予扣除)。
二、驳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关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