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本金和利息如何处理?

某A、某B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05民初8871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某A。
被告:某B。
原告某A诉被告某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79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4142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4.2%的标准自出借之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B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围绕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平安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并当庭提交了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亦应原告申请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了微信号绑定的财付通账户实名认证信息复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借款时间:2020年9月7日至19日期间。
二、借贷主体:原告为出借方,被告为借款方,原告述称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之间仅存在借贷关系。
三、借款金额:总计176000元。
四、借款用途:原告述称被告系用于投资金融项目。
五、借款资金来源:原告述称出借资金中部分系微粒贷平台的贷款,部分系自有资金。
六、出借款项交付情况:原告通过其平安银行账户向被告平安银行账户转账153000元,通过其微信(微信号×××)绑定的财付通账户向被告微信(微信号×××)绑定的财付通账户转账共计23000元。
七、还款情况:被告在借款后陆续偿还原告部分款项,其中微信转账还款44300元,银行转账还款74500元,原告述称上述合计118800元还款均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八、其他情况: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复函显示:微信号(微信号×××)和×××绑定的财付通账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分别与原、被告身份信息一致;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为追逐高利,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予以出借,本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借贷合同无效,原告有权诉求被告向其归还尚欠本金,本院将出借金额与还款金额进行扣减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7200元(176000元-118800元)未还,对原告诉求的本金按照此金额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双方之间就计息标准和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其诉求被告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没有依据,本院仅依法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就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予以支持,其诉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和举证,视为其放弃举证权与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A本金572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53元,由原告某A负担157.01元,被告某B负担643.5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某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