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未开庭审理,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

山东江北水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民终2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江北水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向日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某B。
上诉人山东江北水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水乡公司)、某A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向日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公司)、原审被告某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北水乡公司、某A二审时称,本案一审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之后未开庭审理,庭审笔录是一审法院事先准备好并要求诉讼参与人直接进行签名,对此本院向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向日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核实,该诉讼代理人称:“……我到达现场后,因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正在审理其他案件,故在旁听席旁听。旁听结束后,其他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均在签字或整理材料,法官未要求我进入原告席位入座,在简单介绍案情基本情况后,直接当庭对我发问,征求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有何意见,我陈述没有意见。进而又问被告代理人是否有意见,其明确答复没有意见。法官对双方进行询问是否还有其他问题,双方均答无后,法官让书记员打出笔录后,我们核对无误后签字……”。本院向一审法院调取庭审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核实,一审法院回复未查找到庭审录音录像资料。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未开庭审理,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江北水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4元、上诉人某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4元予以退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