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维权

未尽养护义务致业主伤残,民法典下物业公司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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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 年 8 月,中山一名 65 岁老人在小区花园散步时,被突然掉落的树枝砸伤,历经 433 天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 62 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老人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及其股东诉至法院,索赔 224 万余元。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物业公司未尽树木养护义务存在过错,且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方赔偿 183 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此案提醒物业公司需重视公共区域林木安全,市民遭遇类似损害应依法维权。

小区散步被树木砸致伤残,谁担责?

  小区散步被树木砸致伤残

  谁应当担责?

  近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树木折断致人伤残案件

  明确物业公司需对小区公共区域

  林木安全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中山65岁老人林某晚饭后在小区花园散步时,被突然掉落的树枝砸伤。紧急送医后,她经历了长达433天的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2万余元(物业公司垫付2万元)。经司法鉴定,林某伤情构成一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

  林某家属将负责小区管理的中山某物业公司及其股东佛山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4万余元。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树木养护责任,应对事故负责。

  中山某物业公司辩称已履行管理维护义务,且事发正值雨季,应减轻或免除责任;佛山某物业公司则强调两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树枝折断事实表明,物业公司未将树木维护至安全标准,存在管理过错。同时,中山某物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佛山某物业公司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核算,法院认定林某损失共计185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万元,物业公司方需赔偿183万余元。两被告上诉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指出,民法典对林木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物业公司需证明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方可免责。她呼吁树木管理人定期修枝养护,对危险树木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提醒市民,遇恶劣天气应远离林木、悬挂物下方,遭遇类似损害时及时依法维权。(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