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维权

婚外情中意外死亡,法律到底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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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律评价的是行为与责任,不直接惩罚道德瑕疵。本案中,法院对婚外情关系本身不作褒贬,而是冷静审查侵权构成要件。最终,因家属无法证明被告有过错和因果关系,法律保护的是被告不被无理索赔的权利。

李某花、朱某园等与王某丽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628民初3128号

  原告:李某花。

  原告:朱某园。

  原告:朱某仑。

  原告:朱某园。

  原告:朱某登。

  被告:王某丽。

  原告李某花、朱某园、朱某仑、朱某园、朱某登与被告王某丽王某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园及无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花、朱某园、朱某仑、朱某园、朱某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丽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917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1系死者朱某江之妻,其余四原告均系朱某江的亲生子女。2023年10月8日,朱某江在被告王某丽家中二人发生性关系之时造成朱某江猝死,被告王某丽在朱某江猝死前发现其出现不适状况并晕倒时并没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救助措施,而是强行将朱某江从室内拖拉到楼道不管不顾,被告王某丽作为当时在场的唯一人员,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朱某江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因此被告对朱某江的死亡后果负有具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丽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质证。

  原告李某花、朱某园、朱某仑、朱某园、朱某登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五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李某花系朱某江之妻,其余四原告系朱某江儿女。

  2、案外人朱某江检查报告一份,证明案外人朱某江在2023年9月16日的检查报告显示其身体各项指标显示身体是健康的。

  3、鹿邑县涡北派出所笔录一份,证明被告自述其与案外人朱某江发生性关系后案外人朱某江晕倒,且双方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二人存在合理信赖关系,彼此应有互为救助,被告对案外人朱某江承担合理救助义务。后案外人朱某江晕倒后,被告并未第一时间拨打120,且喊来案外人孙学起一起将案外人朱某江拖到门口,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导致案外人朱某江死亡的事实。所以被告和案外人孙学起对外人朱某江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二人构成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承担赔偿责任。

  4、案外人朱某江与其儿媳电话记录、被告与原告朱某园电话通话记录、2023年10月8日原告朱某园丈夫在10时23分拨打120通话记录及录音并提交光盘一个,证明案外人朱某江在2023年10月8日9时17分给其儿媳打电话陈述带孙子去派出所领取残疾证,领完给其儿媳打电话陈述去到被告家中。10时7分被告向原告朱某园打电话陈述案外人朱某江在其家中晕倒,原告朱某园让被告打120,后10时11分、10时22分被告均未接原告朱某园电话。后朱某园丈夫拨打120,120赶到后,案外人朱某江已死亡,其死亡是因为被告未在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且未拨打120导致。120系原告方拨打,且无法确定案外人朱某江具体晕倒时间。

  5、原告朱某园与案外人孙学起电话录音并提供光盘一个,证明原告朱某园丈夫及120赶到被告家中碰到案外人孙学起从被告家中走出,从录音中能听出,案外人朱某江晕倒后系被告给其打电话,二人一起将案外人朱某江从屋里拖至屋外。案外人朱某江在死亡中不仅是其先前性行为引起的发病,被告也未履行救助义务。

  被告王某丽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对原告证据1、2、3、4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原告证据5,案外人孙学起在该录音中明确表示事发时不在现场,且事发后孙学起到现场后直接离开,与原告证明目的不符,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王某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李某花与案外人朱某江系夫妻关系,原告朱某园、朱某仑、朱某园、朱某登系二人子女。

  2023年10月8日早上9时左右,朱某江前往被告王某丽家中。二人发生性关系后,朱某江倒在地上。10时7分,被告王某丽使用朱某江手机向原告朱某园打电话,告知朱某江在其家中犯病晕倒,让其快点拨打120及家里来人,原告朱某园让被告拨打120。被告通过电话联系案外人孙学起,告知其朱某江在原告家犯病。孙学起到被告家后,用手触碰朱某江胳膊后发现朱某江没有动静且面部苍白,后直接离开,离开时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原告朱某园丈夫于10时23分拨打120,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朱某江已死亡。朱某江死亡后并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未查明。

  2023年10月9日,原告朱某登报警,对其父亲朱某江的死因存在怀疑,鹿邑县公安局涡北镇派出所接警后进行处理,涡北镇派出所处理意见不是案件,原告朱某登对朱某江死亡原因无异议,在接处警登记表上签字予以认可。2023年10月10日,原告朱某仑、朱某园(甲方)共同与被告王某丽(乙方)签订调解协议一份,双方对朱某江由于身体原因在被告住处猝死一事无异议,乙方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自愿向甲方赔偿12000元,甲方立即组织人员将朱某江遗体拉回家中,处理后事,并不再追究乙方的法律、民事等一切责任,乙方不再追究甲方在其住所处停放朱某江遗体一事。原告朱某仑在该协议上书写收到王某丽乙方人民币12000元,并签名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外人朱某江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后死亡,双方的性行为系双方自愿行为,现因朱某江死亡后并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不能证明性行为系诱发朱某江死亡的原因。同时,基于一般人的认知能力,被告对朱某江是否存在自身疾病无法预见,对于相应损害后果不存在防范的可能及相应的注意义务。故,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本案中,案外人朱某江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后倒地,因事发在被告家中,且无外人在场,此时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救助义务。被告在朱某江倒地后,使用其手机与原告朱某园通话,告知朱某江在其家中犯病晕倒,让原告朱某园快点拨打120及家里来人。被告在朱某江倒地后立即寻求帮助,并通知其女儿拨打120。原告朱某园于2024年10时7分接到被告电话后,对朱某江是否真的晕倒进行核实,与其兄弟姐妹通话后准确猜测到朱某江晕倒位置,委托其丈夫于10时23分拨打120,120到达现场后发现朱某江已死亡。现因无法确认朱某江的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朱某江的死亡与被告未能直接实施救助行为、原告朱某园接到被告电话17分钟后拨打120、120是否及时到达现场等因素是否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明。结合被告年龄、身份、文化程度,被告对朱某江的身体状况及患有何种疾病并不知情,其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无法直接对朱某江实施救治行为,其在该突发事件下的行为对朱某江的救治并未造成延误,被告已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

  另2023年10月9日原告朱某登报警,鹿邑县公安局涡北镇派出所接警后进行处理,涡北镇派出所处理意见不是案件。原告朱某登对朱某江死亡原因无异议,在接处警登记表上签字予以认可。次日,原告朱某仑、朱某园(甲方)共同与被告王某丽(乙方)签订调解协议一份,双方对朱某江由于身体原因在被告住处猝死一事无异议,乙方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自愿向甲方赔偿12000元,甲方立即组织人员将朱某江遗体拉回家中,处理后事,并不再追究乙方的法律、民事等一切责任,乙方不再追究甲方在其住所处停放朱某江遗体一事。原告朱某仑已收到被告支付的12000元。本案中的原告朱某登、朱某仑、朱某园作为朱某江的近亲属关于朱某江死亡一事,对朱某江因身体原因猝死无异议,并与被告签订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关于朱某江死亡一事,一、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二、被告已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三、原告朱某登、朱某仑、朱某园作为朱某江的近亲属与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91796元的诉请,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花、朱某园、朱某仑、朱某园、朱某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58.98元,减半收取计1479.49元,由原告李某花、朱某园、朱某仑、朱某园、朱某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存在婚外情关系,是不是就属于法律上的过错方?

答:是道德上的过错。但在侵权责任认定上,道德过错不等于法律过错。法律上的过错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婚外情关系本身不自动成为索赔理由。

问题2:因为婚外情导致自己或对方伤亡,法律会怎么处理赔偿?

答:会回归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看谁的行为导致了损害,以及有无过错。婚外情背景可能影响法官心证,但核心仍是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

问题3:是不是只要是在情人家里出事,情人都要负责?

答:不一定。关键看出事原因与其家有无关系。如果是因房间设施不安全导致受伤,房主有责;如果是自身突发疾病,房主主要责任是尽到救助义务,而非对疾病本身负责。

问题4:法院会不会因为同情死者家属,而判决情人赔钱?

答:法律裁判的首要依据是事实和规则,而不是同情。除非被告自愿人道主义补偿,否则法院不会仅因死者家属经济困难或情感痛苦,就违背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判决赔偿。

问题5:死者本身的婚外情过错,会影响他获得赔偿吗?

答:会。如果死者自身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错(如明知自己有严重心脏病仍进行高强度活动),法院会适用“过失相抵”,大幅减少甚至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

问题6:法律对婚外情中的意外死亡是什么态度?

答:法律持中立态度,将婚外情视为一种背景事实,在判断赔偿责任时,仍然严格、冷静地审查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各项要件,不因此降低对受害方的保护,也不因此加重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