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维权

高危运动自甘风险 滑雪受伤只能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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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高危运动中一般过失适用自甘风险,滑雪受伤若对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民法典1176条明确参与者风险自担,鼓励文体活动自由发展。建议参与者购买运动保险,理性看待意外伤害。

滑雪相撞互诉均被驳!法院:高危运动中一般过失应“自甘风险”

  两名滑雪者在滑雪场意外相撞,互指对方需担全责,一场酣畅淋漓的滑雪体验演变为对簿公堂的纠纷,究竟谁该为这场事故“买单”?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滑雪相撞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被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2024年12月25日,陆女士(化名)与王女士(化名)在上海某室内滑雪场滑雪。当日16时许,陆女士在最左侧雪道下坡转弯口停留,与其私教交流时,王女士从高处快速滑下,因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双方均受伤。事后,王女士开车将陆女士送往医院检查,并垫付医药费480元。次日,王女士因头部不适也前往医院就诊。后续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陆女士遂将王女士诉至法院。

  陆女士认为,王女士作为后方滑雪者,未能控制滑行速度与方向并采取合理避让措施,以极快的速度撞击处于静止状态的自己,违反了《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等滑雪运动规则要求中的“在前滑行者优先”等规则,存在明显过错,导致自己受伤,要求王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400余元。

  王女士辩称,陆女士在雪道下坡转弯口处停留十余秒才导致事故发生,故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王女士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陆女士赔偿自己医疗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000余元,并返还之前垫付的480元医药费。

  法院判决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国际雪联十条滑雪安全准则》《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等规定,滑雪者应将滑行控制在可控范围内,速度与方式须匹配自身水平,并根据地势、雪场人数等调整,后方滑雪者应选择不危及前方者的线路。双方动态滑行时,前方者优先;但若前方者在陡坡拐弯处停滞,则滑降者优先。

  本案中,滑雪运动属于高危文体活动,参与者应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受损风险具有预估性,即“自甘风险”。根据监控视频等证据可见,王女士在滑行时遇前方人员停留,虽有避让意图但未有效制动,造成双方碰撞,存在过失。陆女士在雪道下坡转弯口处停留并与人交流,未预判到该行为会影响后方滑雪者,故对碰撞亦存在过失。从滑道优先权、双方不同滑雪经验、碰撞具体情节等多角度综合考量,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双方均为一般过失,符合“自甘风险”的情形。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陆女士与王女士本诉、反诉的全部诉讼请求。陆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危运动自甘风险 滑雪受伤只能认倒霉

  徐进

  浦东法院

  南汇新城法庭

  法官

  滑雪是一项高速度、高难度的体育运动,其趣味性与危险性并存。参与者置身于雪道之中,即视为自愿承担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理风险。法律设立“自甘风险”原则,旨在提醒每一位高危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只要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上述合理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运动的初衷是健康与快乐,但安全永远是前提。各类文体运动均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广大体育爱好者在参与各类运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体育规则、恪守相关安全规范,明确自身与其他参与者的安全责任,主动规避可预见的安全风险。同时,应秉持友善互助的体育精神,在享受乐趣的同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理性看待运动意外,合理化解各类纠纷,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体育活动环境。

  线索来源丨南汇新城法庭

  素材提供丨杜博涵

  本文作者丨胡娅雯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自甘风险原则下受伤就不能索赔了吗?

答:对方仅有一般过失时不能索赔,若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仍可索赔。

问题2:什么是重大过失的典型例子?

答:违反基本规则如雪道上横冲直撞、酒后滑雪、无视安全警告等。

问题3:滑雪摔伤能告滑雪场吗?

答: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雪道不平整、防护网缺失)可告,否则不能。

问题4:自愿参加活动包括付费活动吗?

答:包括,无论是否付费,自愿参与即视为接受合理风险。

问题5:自甘风险原则可以提前协议免除吗?

答:可以,但活动组织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安全保障义务。

问题6:滑雪有必要买什么保险?

答:建议购买高危运动意外险或包含滑雪责任的旅游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