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维权

酒店不可取消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消费者退订维权成功获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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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消费者提前十四日预订酒店,因未购得车票在预订两小时后申请退订,酒店以限时不可取消条款拒绝退款。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判决酒店退还部分房费。本案明确酒店单方制定的不可取消条款并非绝对有效,需结合实际损失、退订时间、二次销售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为消费者维权提供重要参考。

消费者超过“限时”退订客房的,应当综合经营者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退款金额

——鲁某诉某客栈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鲁某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在某客栈处提前14日预订了“十一黄金周”的三天两晚客房一间,并支付全部房费1281元。预订订单首页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鲁某因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在客房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即在线申请退订客房并申请全额退款。某客栈以鲁某的退订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退款。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客栈退还房费1281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某客栈在线接单,向鲁某收取费用,双方构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案涉“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条款虽在订单首页作出提示,但本案中,鲁某因未能成功购买至目的地车票,在预订酒店两小时后即申请退订,此时距入住日期尚有14日,某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客房的合理期间和市场条件,因此若按上述格式条款履行,则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本案应以某客栈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最终判决:某客栈向鲁某退还房费1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旅游市场持续火热,消费者通过在线平台预订客房已成为常态。拟定“限时退订”条款,是经营者提高订单成交率并降低经营风险的措施,但也因此产生纠纷。本案判决综合考虑条款内容、合同履行情况、某客栈实际损失、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退款金额,有利于妥善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预订消费模式的完善。(来源于2026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酒店不可取消条款一定有效吗?

答:不一定。若该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问题2:预订酒店后多久可以退订?

答: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时限,需结合退订时间距入住日期长短、是否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等因素判断。

问题3:不可取消订单如何申请退款?

答: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平台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退还合理款项。

问题4:法院如何认定退订条款效力?

答:法院会审查条款是否遵循公平原则,是否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结合退订时间、实际损失、二次销售可能性等综合判断。

问题5:消费者退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应以经营者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责任,而非一律扣除全款。

问题6:酒店拒绝退款怎么办?

答:可保留订单截图、退订记录等证据,通过平台投诉、消协调解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