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以下孩子受伤举证责任倒置,这条法律家长必须懂
编者按: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受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此立法倾向保护认知能力弱的幼儿,倒逼幼儿园完善设施与人员管理,否则推定有过错须赔偿。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谁担责?
小朋友在幼儿园受伤,谁担责?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李某为某幼儿园学龄前儿童。2024年3月,在老师组织班上孩子玩滑梯游戏中,李某在滑梯出口位置转身与陈某、丁某嬉闹,后退时跌落受伤。送医后,幼儿园陪护数天,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经鉴定,李某护理期、营养期均为60日。
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6万余元,支付原告受伤期间法定代理人误工费1.7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应幼儿园申请,追加陈某、丁某及其家长,以及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伤害的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园受伤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从事故现场视频看,滑梯出口无防护栏,事发时李某与陈某、丁某在滑梯上嬉闹,幼儿园老师在旁未重点盯防、及时制止,存在明显过错。幼儿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某幼儿园已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约定了责任限额与免责范围。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符合赔付条件的直接损失项目,如医疗费,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退还某幼儿园垫付的医疗费。
而鉴定费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不在保险范围,由幼儿园承担。考虑原告年幼及受伤情况,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原告主张的家属误工费实为护理费,因已认定护理期且无证据证明期满仍误工,故不予支持。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某幼儿园和某保险公司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伤,若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需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依合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各教育机构,务必重视安全管理与教育职责,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同时,家长也应多关注孩子在园情况,维护好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界限是多少?
答: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校受伤时教育机构承担更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
问题2:过错推定和普通侵权有何区别?
答:普通侵权需受害人证明对方有过错,过错推定则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被告须自证无过错才能免责,举证责任完全倒置。
问题3:幼儿园怎么证明自己无过错?
答:须提供设施安全合格证明、老师全程看护记录、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的证据、应急预案执行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问题4:八岁以上孩子受伤规则一样吗?
答:不一样。八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须由受害人证明学校有过错,举证责任在家长方。
问题5:老师临时离开算管理失职吗?
答:算。组织活动时老师应全程在场看护,擅自离开或未尽盯防义务导致事故,属于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过错行为。
问题6:民法典哪条保护幼儿园受伤儿童?
答: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