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使用AI配图被起诉,为何法院驳回索赔
编者按:
天津法院判决显示,被告在公众号使用AI生成的啤酒配图,因该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原告无法从案外人处继受取得有效著作权,其维权主张缺乏权利基础。本案明确了网络使用AI生成图片的侵权认定标准,提示运营者需审慎核查图片来源和权利归属,同时也为AIGC内容的合法使用提供了司法判断依据。仅8个提示词生成AI啤酒配图,属“思想”范畴不享有著作权
杜某某与某生物细胞技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外人甘某某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生成一张“啤酒”图片,其将该图片发表在“小红书”平台中,并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以及相关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甘某某使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涉案图片过程中仅输入了8个提示词,上述行为相对于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图片中的线条、色彩、造型等表达性要素而言,属于“思想”范畴;结合法院使用同一模型和相同提示词所做重现实验可知,模型使用者难以在具有随机性的结果输出之前预见到“表达”的具体内容。综上,本案甘某某的智力投入属于“思想”范畴,涉案图片的表达由人工智能模型通过算法生成,甘某某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原告亦无法继受取得相应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以“人的实质贡献”为衡量因素,判断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场景下,模型使用者的智力投入能否决定图片的表达性要素,进而认定模型使用者是否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行为,以及生成的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裁判有利于推动AIGC技术和版权保护制度协同发展,为AIGC技术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来源:天津高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公众号用网络图片怎样算侵权
答:若使用的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且未经许可使用,可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责任。
问题2:AI生成图片可以随意使用吗
答:并非所有AI生成图片都不受保护,需具体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但本案中被认定不构成作品,故使用行为不侵权。
问题3: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哪些行为
答:包括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如网络发布、转载、传播等。
问题4:被起诉图片侵权如何抗辩
答:可审查原告是否享有有效著作权、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或已获得授权等。
问题5:怎样避免公众号配图法律风险
答:尽量使用自有原创图片、购买正版授权、使用明确开放许可的素材,并保留授权凭证和来源记录。
问题6:继受取得著作权需要哪些条件
答:需原权利人享有有效著作权,且转让或许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权利链条清晰完整,否则无法主张侵权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