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车事故无保情形下,法院如何判定赔偿责任?
编者按:
法院审理多车无保交通事故纠纷,以交警责任认定和过错原则为依据划分责任比例,遵循法定赔付顺位裁判。优先判决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剩余损失由主次责侵权人分摊,同时支持保险公司向无保过错方追偿的合法诉求。多车事故部分车辆无保,受害人该如何索赔?
鲁法案例【2026】248
多车肇事一车未投交强险
受害人该向谁索赔?
承保其他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否先行代为赔付?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2日下午,周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吴某驾驶摩托车、郑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郑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某住院治疗。周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吴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因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郑某将周某、吴某及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万多元,并要求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周某、吴某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周某辩称,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他无异议。甲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对原告合理合法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吴某辩称,事故已在交警队处理完毕,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吴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故在本次事故中,周某负担70%的赔偿责任,吴某负担30%的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次事故中,周某、吴某的行为存在过错,郑某要求周某、吴某依法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害的事故,因周某、吴某均负事故责任,现原告郑某要求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郑某的损失应当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周某、吴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其中由周某负担的部分,应当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负担。
最终,经依法核算,法院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郑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郑某鉴定费500余元;吴某支付郑某鉴定费200余元,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出行关乎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安全驾驶、依法投保交强险是基本义务。司法实践中,多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并不鲜见,尤其存在部分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时,赔偿主体、赔付顺序、责任划分极易产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核心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付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了法定赔偿顺位,即交通事故损害先由交强险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付,剩余损失由侵权人承担。同时,为优先保护弱势受害人,避免因部分侵权人未投保、赔付能力不足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获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多车肇事致第三人损害且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受害人可请求已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本案中,周某、吴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安全驾驶义务,造成郑某受伤,法院确定周某承担70%、吴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吴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郑某要求甲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其损失,应当予以支持。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义务不等于终局担责。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履行完毕赔付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可就本该由吴某交强险承担的赔偿份额,向未投保交强险且负有事故责任的吴某进行追偿,最终让过错方、违法方承担终局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李文筱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山东高法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法院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答:以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和侵权过错原则为核心依据,结合各方驾驶行为过错程度判定责任。
问题2:无保车辆会被法院判决赔偿吗?
答:会,无保肇事方存在驾驶过错,法院会判决其按责任比例承担对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问题3:法院如何认定保险先行赔付效力?
答:法院依法认可保险先行赔付规则,支持受害人要求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诉求。
问题4:商业险赔付由法院怎么判定?
答: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和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问题5:事故各项损失如何核算判定?
答:法院依法核算医疗费、伙食补助、鉴定费等合理损失,仅支持受害人合法合规的赔偿诉求。
问题6:不合理诉讼请求法院怎么处理?
答:对于受害人超出合理范围、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