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选错法律关系必败诉?“备位诉讼”一招化解!
编者按:
备位诉讼允许原告在同一案件中基于同一事实,按顺序提出主位和备位两套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法院先审主位请求,若不成立则继续审理备位请求。该制度尤其适合法律关系定性困难的维权场景,能有效避免因选错法律依据而败诉后另行起诉,大幅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维权在即却拿不准是何法律关系?“备位诉讼”了解一下!
当前,新业态用工模式多样,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常因认知不足而难以精准选择维权法律依据,进而陷入败诉后另诉的困境。让我们跟随顺义法院的案例,一起了解备位诉讼,为节约诉讼成本、实质解决纠纷提供新思路。
基本案情
王某经A公司招募,在B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司机,车辆由其本人提供,但其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注册前,王某签署了《车主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其与B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雇佣等关系,仅在接单至乘客下车期间形成“新型合作关系”。平台按订单里程、金额及地区差异,向王某收取一定服务费。B公司持有网约车经营许可证,而招募方A公司没有该资质。
2025年2月,王某在完成B平台订单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导致自己及对方车辆损失共计四万余元。因王某的车辆使用性质已改变,即从自用变为从事网约车营运,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王某遂起诉,主张其与A、B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两公司均辩称王某与网约车平台运营方B公司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王某的实际主张是提供劳务者致害和受害责任,即在为公司提供劳务时致他人车受损、自己也受了损失,因此要求公司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该主张中,一旦认定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则王某将面临败诉后果,需另行起诉,造成程序空转。经法院主动释明,王某表示如无法认定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则主张一般侵权责任。
由此,本案形成了完整的“备位诉讼”结构:主位请求为,若王某与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则请求判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备位请求为,若王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则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关于主位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通过审查王某签订的车主服务协议内容、司机接单自主性、报酬获取方式等事实,认定司机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并自行安排工作,不接受平台的日常行政管理,亦无固定薪资,其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务雇佣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件,故对王某提出基于劳务关系成立的主位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备位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平台公司对驾驶员负有审核、培训等法定义务。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仍予以招募准入,且未履行培训与监管义务,并从运营中获取收益,对于王某造成的侵权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王某自身不具备从业资格且对事故负主责,亦有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与收益情况,顺义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B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王某车辆维修损失20000元。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小槌释法
一、什么是备位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法律认知不足、法律关系定性把握不准,起诉时可能难以精准选择维权法律依据。若法院认定其选定的法律关系不成立,则面临败诉、另行起诉的风险,导致程序空转、诉累叠加,纠纷久拖不决。备位诉讼即允许原告在同一个案件里,基于同一事实,预先提出两个或更多相互关联但互相排斥的、有先后顺序的诉讼请求,由法院按照顺序依次审理,进而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本案中,法院在精准界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后,主动、中立地向其释明只选一种诉请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引导原告明确其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及先后顺序。同时在认定主位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前提下,继续对原告提出的备位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在同一案件中支持了原告的备位诉讼请求,避免原告因前诉选择错误而另行起诉,亦无需对基于同一事实的纠纷进行多次审理,真正实现了“通过一个程序解决尽可能多的纠纷”的实质解纷效果。
二、什么情形可以适用备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1条明确规定,在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涉及诉请“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无效”三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备位诉讼。
本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依据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递进关系,将备位诉讼的适用范围延伸至侵权责任纠纷领域。在保障当事人抗辩权的前提下,法院将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请求均纳入同一案件审理,避免因原告选错诉因而败诉重来,防止程序空转和案结事未了。
京小槌提示
网约车平台不应将自己视为单纯的信息中介,而应当认识到自身是对运输服务具有组织、管理和收益权的经营主体。平台应当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车辆符合运营条件,并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该办法虽属行政监管规范,但其核心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与道路通行秩序,其中确立的审核、培训、监管义务,可直接作为认定平台民事过错的依据。
新业态从业者应主动了解相关法规,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质,切勿轻信平台的“合作协议”而忽视自身责任与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可借鉴备位诉讼的思路,在同一诉讼中按顺序提出主位与备位请求,避免因选错维权法律依据而败诉后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供稿:北京顺义法院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备位诉讼和普通起诉有什么不同?
答:普通起诉只能选择一个法律关系,一旦选错就可能败诉并需另案起诉。备位诉讼允许你同时提出主位和备位两种请求,法院按顺序审理,主位不成立就自动审备位,一个案子解决所有可能,避免程序空转。
问题2:什么情况下适合用备位诉讼维权?
答:当你对自己与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拿不准时,比如分不清是劳务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责任,就可以采用备位诉讼。法院通过释明引导你明确主位和备位请求,最大限度保障实体权利。
问题3:备位诉讼的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必须互斥吗?
答:是的,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应当相互排斥或存在递进关系,不能同时成立。例如主位请求主张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要求雇主赔偿,备位请求则主张不存在劳务关系而要求一般侵权赔偿,两者在法律上不能共存。
问题4:法院会主动告知我使用备位诉讼吗?
答:如果法官发现你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查明事实可能不一致,会依法进行释明,告知你变更诉讼请求或采用备位诉讼结构的风险与好处。你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官释明调整诉请顺序。
问题5:备位诉讼中备位请求会被法院忽略吗?
答:不会。法院必须依次审理:先全面审查主位请求是否成立,若成立则直接支持主位请求,无需审理备位;若主位请求不成立,则继续对备位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备位请求不是摆设。
问题6:备位诉讼能节约多少维权成本?
答:最大的节约是避免败诉后重新起诉。重新起诉需要再交诉讼费、再等立案、再经一审甚至二审,耗时往往半年以上。备位诉讼在一个程序中解决,诉讼费仅按最高请求额预交,时间缩短一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