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催收没留证据,诉讼时效能中断吗?
编者按:
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权利人须承担举证责任。仅有通话记录而无通话内容证据,不能证明催收事实。举证不能的,法院不认定时效中断。维权须重视证据留存,口头催收应转化为书面形式。海南浙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张文学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最高法民申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某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海南某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琼民终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关于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认定错误,同时本案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一)案涉《8XXXX船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22年4月15日,张某某于2022年6月29日接受了某某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并于2022年7月1日代某某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15万元。该行为可以证明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合意,某某公司基于对张某某将继续依指示向案外人支付余款的合理信赖并未立即主张权利。故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应机械认定为2022年4月16日或2022年7月1日。(二)某某公司在原审提交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即现股东王某某同张某某持续存在通话联系,虽通话内容无法直接提供,但该通话具有高度可能性涉及本案债权,在张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通话内容与本案债权完全无关的情况下,应作出对某某公司有利的认定即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于2025年7月7日向张某某发送催款短信,张某某虽未回复,但并未否认收到该短信,亦不能认定其不同意履行该债务,故该行为同样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审查某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能否成立。
首先,关于本案诉讼时效起算之日。据原审查明事实,某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8XXXX船结算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造船款需于2022年4月15日前付清。同年6月29日,某某公司向张某某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张某某代其向案外人支付45万元,明确代付款项用于抵销张某某对某某公司的欠款。同年7月1日,张某某向该案外人转账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8XXXX船结算协议》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付款委托书》虽然约定张某某向案外人的付款可以抵消对某某公司的欠款,但该《付款委托书》仅是双方合意对《8XXXX船结算协议》履行方式的变更。即便按照张某某最后一次履行之日即2022年7月1日起算诉讼时效,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亦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原判决认定某某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相关通话记录可否发生时效中断效力的问题。某某公司曾向原审法院提交王某某与张某某的通话记录,拟证明王某某与张某某就本案债权有过沟通。同时主张该通话有高度可能性涉及本案债权,且张某某未就该通话与本案完全无关进行举证,故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某某公司应就通话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某某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间存在电话沟通,但对于电话所涉内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沟通内容涉及本案债权,故不宜据此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某某公司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某某公司短信催收行为效力问题。如前所述,本案诉讼时效即使自2022年7月1日起算,某某公司2025年7月7日向张某某的短信催收行为亦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不论该短信是否实际到达张某某处,均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某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建立催收证据意识
每次催收前预判证据需求,养成“先留证、后催收”的习惯。口头沟通仅是过程,书面记录才是证据。所有催收行为均应以可留存、可追溯的方式进行。
规范书面催收操作
发送催收函选用EMS、顺丰等可查询物流轨迹的快递方式,在面单上注明“催收函”字样。保留快递底单、签收截图、物流跟踪记录。函件内容应明确:债权人身份、债务人身份、债权金额、付款期限、要求履行的意思表示。
妥善保存电子证据
微信、短信催收应截图保存完整聊天记录,确保包含双方身份信息、发送时间、完整对话内容。电子邮件催收保留发件箱原件及已读回执。电子证据注意备份,防止丢失。
通话催收同步录音
进行重要债务催收通话前告知对方通话将录音,取得对方同意后开始录音。录音应清晰反映:通话双方身份、债务情况、催收意思表示、对方回应。录音文件妥善保存并备份。
定期梳理证据链条
每半年对债权证据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检查催收记录是否连续、证据是否完整。确保每三年内至少有一次可证明的催收行为,避免时效届满。
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发现证据不足或时效临近届满时,立即咨询律师。律师可指导补充证据、发送律师函催收,或在必要时直接提起诉讼,以法定方式中断时效。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诉讼时效中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权利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中断事由,法院将认定时效未中断,权利人承担不利后果。
问题2:仅有通话记录能否证明我催收过债务?
答:不能。通话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过电话联系,但无法证明通话内容涉及债务催收。要证明时效中断,还需提供能体现催收意思表示的证据。
问题3:口头催收债务怎么保留有效证据?
答:口头催收后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固定证据,如发送催收函、电子邮件、微信文字消息等。也可在通话时进行录音,并确保录音能清晰体现催收内容及对方身份。
问题4:债务人承认债务但没书面文件能中断时效吗?
答:债务人承认债务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法定中断情形。但权利人需举证证明债务人曾作出承认或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口头承认同样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问题5:对方不承认收到催收函怎么办?
答:发送催收函应通过快递、挂号信等可追踪送达情况的方式,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若能证明函件已送达债务人,即可认定权利人已提出履行请求。
问题6:证据不足时法院会推定时效中断吗?
答:不会。法院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权利人证据不足以证明时效中断事实的,法院不认定时效中断,权利人承担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