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质证未认证的证据再审能否作为新证据?
编者按:
股东出资验资后短期内将资金转出,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构成虚假出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审中已质证但未认证的证据,如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可认定为新证据。已质证未认证的证据再审能否作为新证据?
基本案情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返还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执行过程中,因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某建设工程公司申请追加商贸公司股东股东甲、股东乙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驳回。后某建设工程公司另行起诉,请求确认股东甲、股东乙在商贸公司2011年4月增资时虚假出资,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均驳回某建设工程公司诉讼请求。
再审期间查明,商贸公司2011年4月增资97万元,由案外人李某以现金方式代为缴纳,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11年5月4日,商贸公司将970173.94元转入另一账户,同日将97万元以借款名义转账给案外人李某某,该款于当日被现金支取。某建设工程公司一审提交的《银行询证函》有李某签名并注明查询属实,该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但原审未对其内容进行认证。
争议焦点
股东甲、股东乙在增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原审中已质证但未予认证的《银行询证函》,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新证据。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且未能对资金流向作出合理解释并举示相应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认定构成虚假出资。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律师说法
公司债权人向股东追责时,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困境。出资款是否真实到位、验资后资金去向如何,这些关键信息通常掌握在股东和公司手中,债权人很难获取。本案的实务价值在于明确了举证责任的转移规则:债权人只需提供让法官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比如资金由第三人代缴、验资后短期内大额转出、代缴人身份可疑等线索,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股东一方,股东必须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出资义务且资金转出具有正当性。如果股东无法解释资金为何在验资后迅速回流、无法提供借款协议或还款记录,就要承担败诉风险。此外,很多债权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明明已经质证,但法院在判决中未予评述认证,导致败诉。本案再审明确,这类证据如果内容关键且足以推翻原判,可以视为再审新证据,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供了重要突破口。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注意保存证据提交记录和庭审笔录,证明证据已经过质证程序,一旦原审遗漏认证,可作为申请再审的有力依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再248号民事判决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查询工商档案固定证据
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目标公司全套工商登记资料,重点查看增资决议、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修正案,确认股东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追踪资金流向收集线索
通过法院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取公司银行账户流水,重点关注验资账户和基本账户的资金往来。查看出资款是否由第三人代缴、验资后短期内是否有相同金额转出、收款方与代缴人是否存在关联。
整理已提交证据清单
将一审、二审中提交的所有证据按时间顺序整理成清单,标注每项证据的提交时间、庭审质证情况。对照判决书查看哪些证据被遗漏认证,调取庭审笔录证明质证过程确实发生。
准备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
围绕代缴人身份异常、资金快进快出、无真实交易背景等角度组织证据。比如代缴人长期从事垫资验资业务的证据、资金转出后当日被现金支取的记录、公司无实际经营却大额转款的反常情况等。
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
对于债权人无法自行获取的公安机关讯问笔录、银行原始凭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等,及时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这些证据往往能直接证明代缴人与股东之间的真实关系。
撰写再审申请书把握焦点
申请再审时紧扣两个核心:一是股东虚假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资金流向疑点,二是原审已质证未认证证据应视为新证据的法律依据。引用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结合证据清单说明原审遗漏认证的内容。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股东出资不到位,债权人能直接起诉股东吗
答:可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问题2:怎么证明股东是虚假出资不是正常借款
答:重点看资金流向和股东解释。如果出资款由第三人代缴,验资后短期内相同金额被转出,股东又拿不出借款协议、催款记录或还款凭证,法院一般会认定虚假出资。
问题3:申请再审时,原审提交过的证据还能用吗
答:如果原审中已经提交并经过质证,但法院在判决中未予认证评述,且该证据内容关键、足以推翻原判,可以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为新的证据,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问题4:债权人需要把所有出资情况都查清楚吗
答:不需要。债权人只需提供让法院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比如代缴人身份异常、资金快进快出等线索,之后由股东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
问题5:股东把钱借给公司算履行出资义务吗
答:不算。借款和出资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股东将资金转入公司后又以借款名义转出的,如果无法证明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已履行出资义务。
问题6:发现股东抽逃出资,应该走执行追加还是另行起诉
答:两种途径都可以尝试。执行程序中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被驳回,还可以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注意保留好执行阶段的相关裁定和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