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维权

预付式消费遇健康问题,如何拿回健身课程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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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健身服务,属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法院依据司法解释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经营者应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消费者需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维权。

因病不能继续健身,私教课余款能退吗?

  生活中,常常有计划赶不上变化的情况。花几千元买了健身私教课,本打算好好锻炼,谁知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让一切戛然而止。那么,剩下的课程费,还能退吗?一起看看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是初中同学。2021年5月,李某因有健身需求,向从事健身教练工作的王某购买了10节私教健身课,并支付费用3200元。此后,李某仅上完一节课,便因自身原因暂停上课。

  2023年初,李某因疾病需住院手术,医生叮嘱其“不要再进行剧烈运动”。身体条件的根本变化,让李某无法再继续健身训练。

  自2024年起,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希望退还剩余9节课的课时费,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退还剩余课时费288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委托律师调查的费用。

  被告王某对原告李某的诉请不予认可,辩称:李某购买的课时费系多人拼团优惠价格,正常课程为420元/节;李某时隔三年才主张退款,已超过合理期限,且在此期间被告并未拒绝提供健身服务;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专业的训练方案及服务,原告应支付相应对价。

  法院审理

  七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健身私教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本案中,王某主张双方约定了服务时限且不止上过一次课,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同时,王某提出案涉课程为促销价,应当按照市场价核算费用。事实上,该折扣课程是王某为经营引流、应对市场竞争推出的促销活动,折扣权益已体现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内,且双方并未提前约定合同提前终止时的折扣核算方式,因此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亦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某因身体原因主张解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健身合同,系自身客观原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该解约及退款理由合情合理,王某应退还李某课时费。此外,李某主张的委托律师调查函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七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退还李某课时费288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行业普遍推行预付式消费模式。不少消费者一次性充值购卡、购买课程后,会因搬家、工作调动、身体不适等各类原因无法继续消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因自身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健身服务,预交的费用是否应当退还。健身服务具有人身专属性,需以消费者具备相应身体条件为前提。本案中,原告被医生明确禁止进行剧烈运动,该情形属于订立合同时双方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此时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课程费用。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应注意保留付款凭证、合同约定及沟通记录等证据;因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时,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维权。经营者也应诚信经营,合理设置退费规则,不能以“优惠价”“拼团价”为由拒绝合理退费。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广西高院

  作者:欧阳晨娟、李礼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健身预付式消费中身体健康变化算重大理由吗?

答:算,医生禁止剧烈运动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可要求解约退费。

问题2:买了私教课只上了一节因病停课能退多少?

答:退还未使用的课时费,如总价3200元10节,上一节后应退2880元。

问题3:健身房说课程有使用时限过期不退怎么办?

答:如经营者无法证明约定了时限,消费者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法院不支持过期不退。

问题4:预付式消费退费纠纷起诉到法院要多久?

答:具体时间因案而异,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较快生效。

问题5:消费者因搬家工作调动能参照健康原因退费吗?

答:不一定,健康原因是客观重大变化,搬家等一般属于自身安排,法院需具体认定。

问题6:拼团买的私教课退费时按原价扣已上课时吗?

答:如未提前约定,按合同总价折扣核算,不能单方按原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