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协议签了不履行,如何起诉索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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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平台公司无土地出让职权且未取得使用权,协议中置换经营性用地条款因违反招拍挂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驳回继续履行的诉求,但明确管委会需承担返还补偿款、折价或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为被征收人指明转向损害赔偿的救济路径。

某工贸公司诉某工业园区管委会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管委会下设的平台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因管委会及平台公司尚未取得拟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亦不具有划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职权,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对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而该部分约定无效。

  【基本案情】

  因某市工业园开发区建设需要,2013年11月,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下设的平台公司即某园区开发公司与被征收人某工贸公司签订《土地置换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约定对某工贸公司的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等补偿7554余万元,对某工贸公司置换与被征收土地面积相等、价格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预先扣除土地出让金及手续费500余万元。协议签订后,某园区开发公司依约将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款支付给了某工贸公司,而对置换土地部分约定,以其无法定职权、对方未提供被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证明等为由,至今未履行。某工贸公司起诉某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某园区开发公司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为其置换与其被征收土地相等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置换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中的土地置换部分约定无效,某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等义务。

  【裁判结果】

  《土地置换及附着物补偿协议》无效,无法继续履行,驳回某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于2026年8月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本案核心风险在于,被征收人误将平台公司视为法定土地出让主体,忽视了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法定形式要求。实践中,管委会下设公司常参与征收谈判,但其无权直接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签协议前务必核实对方是否已取得拟置换土地的合法手续及出让权限;若协议涉及土地换地,应主动询问是否经过招拍挂程序,并以书面记录作为辅证。一旦遭遇不履约,不宜固守“必须换地”的诉求,而应及时转向主张返还扣款和赔偿实际损失,并注意将管委会纳入追责范围。在诉讼中提供详尽的损失证据,比坚持无效条款的履行更能获得法院支持,也更能保障自身经济利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锁定赔偿责任主体

收集并复印《土地置换及附着物补偿协议》、补偿款银行转账记录、预先扣缴出让金的收据等书面文件。同时查阅平台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认其与管委会的隶属关系,将管委会列为共同被告,避免责任主体被架空。

量化实际损失清单

将搬迁造成的设备折旧费、停产期间员工工资、临时安置租赁费、土地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差价等逐项罗列,并附上相应合同、付款发票、评估报告。损失金额尽量精确,避免法官因缺乏依据而酌减赔偿数额。

变更诉讼请求方向

由于土地置换约定依法无法继续履行,起诉时应主动将“要求继续换地”的诉求调整为“请求确认协议置换部分无效,并判令返还出让金、赔偿全部信赖利益损失”,以便法院直接裁判赔偿事项,缩短诉讼周期。

保存行政沟通记录

向管委会递交书面索赔申请时,建议使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并在备注栏注明“赔偿申请材料”。留存好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若对方口头答复,可请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后续行政诉讼中对方拒绝履行的证据。

咨询专业评估机构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被征收土地及置换地块在签约日和起诉日的市场价值分别出具评估初稿,作为主张土地差价损失的计算依据,增强索赔主张的专业说服力。

审查诉讼时效衔接

注意行政协议争议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之前已书面催告过管委会履约,保留催告函及送达回执,用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避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土地置换协议里约好直接换地,为什么法院会说无效?

答:因为涉及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不能由管委会或平台公司私下协议置换。协议里直接换地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这部分约定自始无效。

问题2:签约的平台公司是管委会下设的,管委会现在说不管这事合理吗?

答:管委会作为平台公司的设立主体,对下设公司的签约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法院通常认定管委会应承担协议无效后的返还和赔偿责任,不能以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为由完全推脱,被征收人可要求管委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问题3:协议无效了,我之前拿到的那笔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要退回去吗?

答:如果补偿款已经支付且对应的是地上房屋、青苗等实际损失,这部分补偿内容与土地置换性质不同,通常不需要返还。法院会区分处理,土地置换部分无效不影响已履行的货币补偿部分效力。

问题4:除了起诉继续履行,我还能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答:可以主张返还预先扣除的土地出让金及手续费,并要求赔偿因信赖协议有效而遭受的损失,比如搬迁停工期间的经营损失、重新选址的成本,以及土地市场价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

问题5: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答:法院首先审查协议的有效性,若发现约定内容违反了招拍挂等强制性规定,会直接认定该部分无效,并判决驳回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但法官会同步释明,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

问题6:遇到这种征收置换纠纷,我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以走?

答:可以先向管委会或其上级政府申请协商解决,要求落实赔偿责任。若协商无果,可以整理书面材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要调整为确认协议无效并索赔,注意收集好付款凭证、搬迁费用清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