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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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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被告虽主张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原告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所续订的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现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亦未显示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原告进行过协商,关于部门总经理欧长红的谈话录音,被告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与仲裁意见相互矛盾,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48817 37元(11447 49*6 5*2)。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某A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劳动争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3778号

  原告:某A。

  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A(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3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85250元。事实和理由:我原系被告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被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并无任何理由不续签,口头让我离职,后我就此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对裁决结果不服,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辩称,认可仲裁裁决,认可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入职被告,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的劳动合同,后续订至2019年6月30日,原告离职前12个月实发月平均工资为11447.49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工资支付情况。双方均认可,被告将原告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后发放到原告的7月份工资中。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申请仲裁后,将其三十多个小时的加班工资和10天未休年假工资换算成7月份相应天数的工资补发,故工资支付至2019年7月28日。

  被告主张原告离职前12个月应发月平均工资为14224.71元,虽然原告5日以后没有上班,但是其未按照旷工处理,而是将原告的年休假按照每年10天换算成7月份的相应天数,所以工资支付至2019年7月31日。

  2.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原告主张2019年6月19日被告部门总经理欧长红口头告知其不再续签合同,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其与被告人力沟通续签合同事宜,但被告一直不续签,后被告称如果续签,必须将新的绩效标准加入新合同中,或者调岗,也必须降薪调岗,否则不续签,2019年7月5日被告无理由不续签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其实际出勤至2019年7月5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原告就其主张提交:证据1.与被告部门总经理欧长红谈话录音文本及光盘。证据2.2019年6月20日与人力总经理张香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说“香平您好!欧总给您说我的情况了吧,他们想辞退我,我希望公司能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有时间吗?沟通一下”,张香平回复“今天没时间了,一会儿有个汇报,明天我外出参加一个会议,下周沟通吧”。证据3.2019年6月24日与部门总监李闻昊企业微信聊天记录。证据4.2019年7月4日与人事经理李艳霞企业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主张原告实际出勤至2019年7月4日,双方劳动关系一直未解除,若原告一直不续签,则其以收到原告仲裁申请的时间作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20日解除,原告知悉公司劳动合同续签流程,部门经理不代表公司并就其行为已向原告道歉,不存在给原告加绩效标准的情况,其一直与原告沟通劳动合同事宜,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被告就其主张提交:证据1.原告与李闻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回复“一直没签合同,不去了”。证据2.2019年7月15日督促回岗通知书和邮件。证据3.7月份工资核算与督促回岗通知书和短信、快递底单与快递投递记录。证据4.社保公积金停缴通知、快递底单与快递投递记录。证据5.8月20日李艳霞短信记录。证据6.被告人力李艳霞、主管李闻昊与原告的谈话录音文字及光盘,显示原告说“欧总上来第一句话就是,你去外面找找工作吧”。

  原告对上述证据1、5、6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被告的上述通知,部门经理未向其口头解除行为道歉,且被告告知其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增加绩效的约定,其不同意,且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未约定绩效。

  3.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0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5489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无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口头告知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被告虽主张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原告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所续订的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现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亦未显示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原告进行过协商,关于部门总经理欧长红的谈话录音,被告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与仲裁意见相互矛盾,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48817.37元(11447.49*6.5*2)。

  原告、被告均认可双方于2013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A与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A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48817.37元;

  三、驳回原告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某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